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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 (CCER—14—002—V01) 与征求意见稿对比解读

2023-10-30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

(CCER—14—002—V01)

与征求意见稿对比解读

(文中关于两个版本方法学的描述和图片顺序,均为现行方法学在前,旧版方法学在后,新版方法学修改部分以蓝色标出;新版方法学中新增内容已作说明,旧版方法学不再赘述。)

 

解读板块一:引言

新版方法学从标题到内文中关于项目类型的定义均由“红树林植被修复”统一修改为“红树林营造”。

 

【解读】红树林营造是以增加红树林面积为主要目标,将没有红树林分布的滩涂和养殖塘改造为红树林,主要包括退塘还林和滩涂造林两种方式;红树林修复是以扩大红树林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整体改善生态系统质量为目标,对现有红树林湿地实施修复,常用方式包括退化红树林修复、退塘还湿、退养还滩、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等。对比红树林营造和修复的概念和范畴,可知现行方法学适用的项目不限于在退化红树林生长的海域进行保护和修复的再造林,而更倾向于开发在适宜红树林生长的海域和土地上进行人工造林产生的碳汇量。这项修改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和《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中对红树林造林的相关支持政策是吻合的。

 

解读板块二:适用条件

使用本文件的红树林营造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在生境适宜或生境修复后适宜红树林生长的无植被潮滩和退养的养殖塘,通过人工

种植构建红树林植被的项目;

b) 项目边界内的海域和土地权属清晰,具有县(含)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海

洋)主管部门核发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c) 人工种植红树林连续面积不小于 400m2

d) 不得改变项目边界内地块的潮间带属性,即实施填土、堆高或平整后的潮滩滩面在

平均大潮高潮时仍全部有海水覆盖;

e) 项目不进行施肥;

f) 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解读】对比征求意见稿,现行方法学补充了土地权属清晰的相关字眼,即不仅限于项目边界内的海域,还包括适合红树林生长的陆地部分,如潮间带等;同时增加了合法合规性的相关要求。

 

解读板块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学。

 

【解读】增加了对引用文件日期、版本及章节的具体说明。

 

解读板块四:术语和定义

4.2红树林营造 

     在适宜红树林生长的潮间带地块人工种植红树植物繁殖体或幼苗,构建红树林并使其可以形成稳定的植被群落和生态系统,提供与原生红树林生态系统相似的生态功能。

4.2红树林植被修复 

在红树林生长的海域人工种植红树植物繁殖体或幼苗,构建红树林并使其可以形成稳定的植被群落和生态系统,并提供与原生红树林生态系统相似的生态功能。

 

【解读】4.2节将红树林植被修复概念替换为红树林营造,与全文修改口径一致。

 

 

4.10地下生物质

地表以下所有植物活根的生物质,通常不包括难以从土壤中区分出来的细根(直径≤2mm)。

地表以下所有植物活根的生物质。

 

【解读】增加了地下生物质通常不包括难以从土壤中区分出来的细根(直径≤2mm)的详细描述。

 

4.11碳储量

储存在生态系统不同碳库的碳元素的总质量。

 

【解读】现行方法学删除了4.11节关于碳储量的定义。

 

解读板块五: 项目边界及排放源

5.1项目边界

项目边界内不包括面积超过 400 m以上的坑塘,宽度大于 3 m 的道路、沟渠、潮沟等区域,也不包括项目实施前已经存在且覆盖度大于 5%的红树林地块。项目边界可采用下述方法之一确定:

a) 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卫星定位系统,直接测定项目地块边界的拐点坐标,单点定位误差不超过±2 m;

项目边界不包含宽度大于 3 m 的潮沟、道路和其他非项目的线状地形和地物,也不包含项目实施前已经存在并且覆盖度大于 5%的红树林地块。项目边界可采用下述方法之一确定:

(1)利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或其它卫星定位系统,直接测定项目地块边界的拐点坐标,单点定位误差不超过 1 m。

 

【解读】对于项目边界精确到不包括面积超过 400 m2 以上的坑塘,并推荐使用我国自主研制的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确定边界,将单点定位误差放宽到不超过±2 m。

 

 

5.2项目计入期

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

量的产生时间开始。项目寿命期限应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海域和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的有效期限之内。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即项目边界内首次实施生境修复、整地、播种或种植的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开工日期为在项目边界内首次实施生境修复、整地、播种或者种植的日期。 项目寿命期限须根据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期限进行确定。

 

【解读】新版方法学补充说明了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补充了项目寿命期限还包括项目边界内海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与红树林营造项目的范畴一致。

 

 

5.3 碳库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

5.3.1碳库的选择

 

 

【解读】补充了关于土壤有机碳储量概念及范畴的规定,并统一规定了以 1m 深度范围进行土壤有机碳储量变化量的计算。对于忽略枯死木和枯落物碳库删除了保守的字眼,定义更加明确。

 

5.3.2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

 

 

解读】对于项目情景的排放源,除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使用外,补充了机械设备使用过程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源同样不纳入计算。

 

解读板块六: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

6.1 基准线情景识别

在实施红树林营造项目前,项目边界内的海域或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为无植被潮滩或退养的养殖塘。

在实施红树林植被修复项目前,项目边界内的海域利用和管理方式为无植被滩涂或者退养的养殖塘。

 

【解读】同前文修改口径一致,将项目和土地利用类型修改为为红树林营造而非红树林修复。

 

 

6.2 额外性论证

红树林营造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行为。红树林易受极端气候事件和人为活动干扰,通常红树林植被种植和后期管护等活动成本高,不具备财务吸引力。符合本文件适用条件的项目,其额外性免予论证。

由于红树林易受极端气候事件和人为活动干扰,通常红树林植被修复和后期管护项目成本高。使用本方法学的项目,其额外性免予论证。

 

【解读】新版方法学补充了红树林营造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行为,且不具备财务吸引力,故免予额外性论证。同时结合项目类型定义为红树林营造,将植被修复替换为植被种植。

 

 

6.3 项目碳层划分

项目设计阶段划分的碳层用于预估碳储量变化量,综合考虑项目边界内地块在红树林种植前的生境条件(如地理位置、土壤质地、潮滩高程),以及种植树种、种植时间、种植密度等因素划分碳层,将无显著差别的地块划分为同一碳层。

项目设计阶段划分的碳层用于项目设计阶段的碳储量变化预估,综合红树林植被修复的 树种、修复时间、修复地块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壤质地、滩涂高程等因素,将无显著差别的植被划分为同一碳层。

项目实施阶段划分的碳层用于计算碳储量变化量,主要基于项目设计阶段碳层的划分,结合红树林种植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若存在自然因素(如病虫害、台风风暴潮、寒潮等)或人为干扰(如砍伐等)引起植物死亡,导致原有碳层的异质性增加,或因海域使用或土地利用类型发生变化造成碳层边界发生变化,须对项目碳层进行调整。

项目实施阶段的碳层用于项目实施阶段碳储量变化的监测,主要基于项目设计阶段碳层 的划分,结合红树林植被修复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在每次监测前,需考虑是否存 在自然因素(如病虫害、风暴潮、寒潮等)或者人为干扰,导致原有碳层的异质性增加,如确有影响需对碳层进行更新和调整。

 

【解读】新方法学将项目类型设定为红树林营造,故将项目设计阶段的碳层划分依据由修复树种、修复地块形貌等因素,修改为以红树林种植和种植前地块生境等因素进行划分。并同步修改项目实施阶段碳层需根据红树林种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且补充了由于海域或土地利用类型发生变化造成碳层边界发生变化亦需更新碳层的要求。

 

 

6.4基准线清除量计算

 

【解读】补充了基线清除量公式中字母的含义。

 

6.5项目清除量

 

【解读】新版方法学结合排放源选择,对于项目排放量明确了仅为土壤微生物代谢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6.5.1 项目生物质碳储量变化

 

【解读】在监测阶段补充了采用生物量方程计算各树种的单位面积生物质碳储量的方法,并补充说明各树种的生物量方程需按 7.1 节确定,测树因子可以是胸径、基径、株高等内容,计算指导性更加明晰。

 

 

6.5.3 项目土壤非 CO2温室气体排放

 

 

 

 

【解读】对于CO2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CH4、N2O,明确了以100年时间尺度下的值进行计算,按7.1节确定。

 

解读板块七:监测方法

7.1 项目设计阶段确定的参数和数据

 

【解读】增加了Ai,t(第 t 年时,第 i 项目碳层的面积 )的技术内容和确定方法。

 

 

 

【解读】明确了CH4、N2O的数据来源为IPCC 第五次评估报告,分别为28和265。

 

 

【解读】完善了KRISK(非持久性风险扣减率)的数据描述,解释说明该数据的概念和计算依据。

 

 

7.2 项目实施阶段需监测的参数和数据

 

 

【解读】对于碳层面积监测频次的最小时间设定为5年一次,监测的自由度更高。

 

 

 

 

解读】对于测树因子的数据描述区分了样地和株数编号;对监测频次的最小时间设定为5年一次,监测的自由度更高。

 

 

7.3 项目实施及监测的数据管理要求

7.3.1 一般要求

项目业主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监测参数和数据的质量:

a) 遵循项目设计阶段确定的数据监测程序与方法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

b) 建立可信且透明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可靠的外业测定、 外业测定的互检互核、内业数据的输入、计算和核实等;

c) 明确负责部门及其职责、具体工作要求、数据管理程序、工作时间节点等;

d)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项目边界、项目实施情况、测树因子等数据的监测、收集、记录 和交叉核对。

 

【解读】新版方法学对监测参数、监测职责分工、数据质量保证的要求进行了精简,删除了监测设备安装(不涉及)、基线清除量监测(清除量为0)的相关说明。并将数据质量保存的相关要求由计入期结束后10年,修改为在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 10 年。

 

 

7.3.4 项目碳层划分要求

项目实施阶段,如果项目边界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项目业主须在每次监测前对上一次 划分的碳层进行调整:

a) 项目实际活动与项目设计不一致,并影响了项目碳层内的均一性,如种植树种、种植时间、种植密度、种植面积以及项目边界等发生变化;

b) 因自然因素(如病虫害、台风风暴潮、寒潮等)和人为干扰(如砍伐等)导致碳层内的异质性增加;

c) 因海域使用或土地利用类型发生变化等造成碳层边界发生变化。

 

【解读】新版方法学结合红树林营造的实际情况,补充了因自然和人为因素、海域和土地利用类型变化等因素对碳层边界的影响,并删除了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导致项目边界发生变化时,应详细记录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边界)、面积、强度等的细节要求。

 

7.3.7监测频率与时间要求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设计阶段确定固定样地监测频率,一般每 5 年至少监测一次。首次监测时间不早于项目申请登记时间。

根据修复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在项目设计阶段确定固定样地监测频率,一般为每 3-5 年一次。项目实施后首次监测时间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设计自行选择。项目的减排量应当产生于2020年 9月22日之后;如项目开始时间早于2020 年 9月22日,基于项目经核查的首次监测结果,假设项目开始以来生物质储量随时间均匀变化,计算 2020 年9 月22 日以来项目产生的清除量。

 

【解读】考虑到造林树种的生长速度,新版方法学将监测频率的最小要求放宽至5年,明确了首次监测时间需不早于项目申请登记时间,并删除了减排量需从2020 年 9月22日以后开始计入的描述。

 

 

解读板块八:项目审定与核查要点

8.1 项目适用条件的审定与核查要点

c) 核实项目边界内海域使用权,以及减排量的归属权。在项目审定时,核实项目边界 内海域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减排量的归属权。可通过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自 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等核实项目边界内 海域使用权属,如项目涉及红树林自然保护地,需有保护地管理机构出具的支持文件。可通 过项目业主与利益相关方(包括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域使用权人、 红树林营造出资方等)签署的协议等核实项目减排量的归属权;

 

【解读】新版方法学对于项目适用条件新增了对项目边界内海域使用权,以及减排量的归属权的审定要求,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要求更加严格。

 

 

8.4 项目减排量核算的审定与核查要点

审定与核查机构须核实项目减排量核算过程的准确性、参数选择的合理性、计算结果的保守性,重点审定与核查以下要点:

a) 须核实项目减排量核算过程是否符合本文件第 6 章的要求,是否项目实施阶段每次监测和计算方法一致,参数选择合理,计算结果准确且符合保守性原则;

b) 若项目业主使用公开发表的生物量方程计算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查机构须对项目 业主选用的生物量方程的合理性进行核实,确认所使用生物量方程是否来源于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核心期刊发表或 SCI 收录论文,同时确认所使用方程在适用区域、株高、 胸(基)径等适用范围是否优于附录 A 推荐的相应树种的生物量方程。

 

【解读】新版方法学新增了关于项目减排量核算的审定与核查要点及参考依据。

 

 

8.5 样地监测的审定与核查要点

e) 现场核查须在监测完成后3个月之内完成。在减排量核查时,须从项目所有监测样地中,随机选择至少 5 个样地,且每个碳层至少抽 1 个监测样地(以数量多的为准),进行现场核查。首先须核实监测样地与所属碳层样地外的红树林种植措施是否一致,确定无误后开展样地测定核查。测定样地位置、面积以及株数、胸(基)径等,并将结果与项目业主的测定结果进行对比。在误差允许范围内,使用项目业主的测量值;在误差允许范围之外,项目业主须重新监测和核算。样地监测的平均允许误差如下:

——样地位置:固定样地标志桩(标志物)与记录经纬度相一致;

——样地面积:样地面积与核算报告描述面积一致;

——株数:样地各树种株数测量误差不超过±5%;

——胸(基)径:样地平均胸(基)径测量误差不超过±10%。

 

【解读】新版方法学新增了现场核查须在样地监测完成后3个月之内完成的要求,并对样地监测的平均允许误差进行了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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